嚴重批判四方報編輯部-張O
不懂中華民國法律就別亂掰寫
什麼叫作琉璃藝品 “欺善怕惡” ?
什麼叫作 “搞怪才是王道“ !!!
我可以很清楚明白的告訴你!
你的中華民國法律.法規與法令似乎沒有翻清楚!
你甚至於入出國及移民法都沒看完就寫這篇文章!
我想…基本關於外籍人士四大法…
刑法.民法.入出國移民法以及國籍法.
你到底懂多少!?還是不懂裝懂!?
不知道您是存什麼樣的心態!!!
來玩弄廣大的臺越家庭讀者!!!
我不知道四方報怎麼會讓你這種不知道寫文章上報.
還當編輯部...
文章除了亂寫…也不作求證事實!!!
天知道~~~你這樣行為打算 ”殘害” 多少人 !?
你打算讓他們這群臺越婚姻家庭陪你亂來嗎!?
任何一個先進國家.其國民最基本就是守法…
無論是移民美國.日本.加拿大.澳洲.紐西蘭…
最基本義務就是…守法與納稅…
無論是該國國民或是移民者…通通一樣.
中華民國也是一樣.
你上面寫著…
移民署眼中應該被驅逐出境的對象,
就是迫於經濟壓力,
必須靠皮肉賺錢的東南亞女子。
那,花錢玩弄他人身體的(臺灣)男人,
仲介窮苦女子賣淫的(臺灣)黑道,
移民署管不管?
女明星嫁入豪門、政治世家交換子女壯大勢力,
算不算「假結婚」?
移民署高舉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」的旗幟,
卻實踐了最不善良的風俗:
欺善怕惡、治標不治本、專挑軟柿子吃!
只要犯罪.都逃脫不了刑法與民法制裁.
你眼中的賣淫東南亞女子…
這個法源來自於民法 第72 條.
法律行為者.有違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.無效…
無論你是靠皮肉賺錢或是破於經濟壓力的臺灣女性.還是外籍女子.
通通一樣…犯法.
哪管你是哪個人民.種族.男女…法律一律平等.憲法就有規定.
至於你眼中所謂脅迫外籍女子賣淫的黑道.假老公.嫖客…
通通都有得罰
最簡單從刑法 16章…第221 條起 妨礙性自主
到刑法 17 章 妨礙風化罪
最後到 18 章 245條 妨礙婚姻及家庭罪. 止
如果涉及傷害
還有第 23 章 277條 ~284 條 傷害罪.
如果還人口販運.販賣人口.
更有第 26章 第 296條~308條 妨礙自由罪.
還有!!!我替人辦文件...
什麼假結婚來臺賣淫案我也看多了...
法律案件我也見多了...
但是我可以明白告訴你.
會來臺灣賣淫的越南新娘.
通常都是家鄉越南人騙來的...
但是就是沒看到越南政府處罰販賣人口的越南人.
到是罰一堆臺灣.韓國去越南娶親夫婿.
你說勒!?
你認為…中華民國真的是那麼欺善怕惡.專挑軟柿子吃嗎!?
你如果真的那麼認為…我乾脆建議你回越南算了!!!
在回越南之前.請把四方報的這篇垃圾文帶走.
免得殘害臺越家庭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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